(2015)浙杭商终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翁彩仙与骆美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美花,翁彩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1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美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彩仙。上诉人骆美花为与被上诉人翁彩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并将应交费金额、交费期限书面通知了上诉人骆美花。上诉人骆美花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骆美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志军审 判 员 徐鸣卉代理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舒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