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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范爱国申请执行王占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范爱国申请执行王占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30日作出(2014)锡民一终字第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爱国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2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华盛商业街东2#楼102-302铺,建筑面积为200.06平方米商业用房一套。我院于2015年2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占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支行所有的卡号:62284832904227358815中存款7000.00元。于2015年5月19日,划拨了该账户存款31000.00元。申请执行人范爱国于2015年5月28日收到此划拨的执行款31000.00元。但至今被执行人王占梅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30日作出(2014)锡民一终字第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卢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