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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二终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胜利,原审被告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胜利,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卫东,该公司法务总监。委托代理人:郭孝,该公司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胜利,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审被告: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董士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黄林,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上诉人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胜利,原审被告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圣代理审判员  马士鹏代理审判员  胡四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梦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