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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雷波与王国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雷波,王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130-1号申请执行人:刘雷波,农民。被执行人:王国平,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分文。现被执行人王国平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且应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国平名下的银行帐户存款10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