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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吕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徐某某,女,住珲春市。被告:吕某某,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