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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殷希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希清,张金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194号申��执行人殷希清,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王吕庄行政村潘庄***号。被执行人张金于,曾用名张治淮,男,1961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殷希清与被执行人张金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7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张金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金于支付殷希清11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张金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7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文 政审判员 张 世 东审判员 ���明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