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14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云娟与宁波立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娟,宁波立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478-2号原告:王云娟。委托代理人:周小军,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立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蔡家漕村。法定代表人:刘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惠娟诉被告宁波立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立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惠娟撤回对被告宁波立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惠娟负担。审 判 长 傅国兰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