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碧桂园管理处与谭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碧桂园管理处,谭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6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碧桂园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500008922。负责人:李长江,该管理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方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被告:谭丽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649。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碧桂园管理处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翠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