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景红伟与与吉林市传喜快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红伟,吉林市传喜快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景红伟,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吉林市传喜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珲春北街。法定代表人:孙桂涛,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负责人黄伟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红伟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传喜快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吉林市传喜快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吉林市昌邑区,现已委托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宽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春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