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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杨吉与韦桥来、杨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杨吉,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秀贵,乐业县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善刚,乐业县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韦桥来,农民。被告杨邕,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吉与被告韦桥来、杨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吉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吉承担。审判长杨宗江人民陪审员覃敏人民陪审员李伊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黄郁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