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伟与宋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宋世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2652号原告李伟,居民。被告宋世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宋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伟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戴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