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曹旭、邱正敏、王茂立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415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怀荣,理事长。被执行人曹旭,男,生于1983年10月12日,汉族,大学文化,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邱正敏,男,生于1961年8月19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王茂立,女,生于1965年8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川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邱正敏名下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东城张家湾房屋予以查封。限被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拖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以上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或抵偿。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珑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