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振轩与王招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轩,王招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861号原告陈振轩,男,201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法定代理人陈红春(系原告陈振轩之父),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王招英,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受理原告陈振轩诉被告王招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振轩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振轩承担。代理审判员 管存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