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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振轩与王招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轩,王招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861号原告陈振轩,男,201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法定代理人陈红春(系原告陈振轩之父),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王招英,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受理原告陈振轩诉被告王招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振轩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振轩承担。代理审判员  管存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