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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重庆华川置业有限公司与肖寿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川置业有限公司,肖寿权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附6号1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6886622-3。法定代表人:蒋信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寿权。上诉人重庆华川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寿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足法民初字第06051号民事判决,重庆华川置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华川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华川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华川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华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邓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