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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阮家业与刘君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家业,刘君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家业,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李凌男,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展宏,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君武,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范顺辉,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阮家业与被上诉人刘君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阮家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阮家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人阮家业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阮家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以劲代理审判员  张群立代理审判员  赖晓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