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知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徐知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深圳市宝来兴礼品有限公司经营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2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解艳,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燕出庭支持��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10月份,被告人陈某在互联网上发布销售假“阿玛尼”注册商标的手表广告,白晨扬、秦光强、刘建波等人(已判刑)知晓后,遂与陈某联系购买手表欲销售谋利。2013年10月份,白晨扬汇款13万余元至陈某的银行账户,陈某将假冒“阿玛尼”注册商标的手表邮寄到徐州刘建波处,并为白某等人提供伪造的授权手续。2013年10月18日,白某、秦某、刘某等人在徐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院内销售假冒“阿玛尼”注册商标的手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扣尚未销售的手表116块。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很好,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2、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来看,其主观恶性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恳请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9、10月份,被告人陈某在互联网上发布销售假“阿玛尼”注册商标的手表广告,白某、秦某、刘某等人(已判刑)知晓后,遂与陈某联系购买手表欲销售谋利。2013年10月份,白某汇款13万余元至陈某的银行账户,陈某将假冒“阿玛尼”注册商标的手表邮寄到徐州刘某处,并为白某等人提供伪造的授权手续。2013年10月18日,白某、秦某、刘某等人在徐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院内销售假��“阿玛尼”注册商标的手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扣尚未销售的手表116块。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陈某下线白某、秦某、刘某等人的证言、陈某销售给白某等人的手表等物证,使用的“阿玛尼”注册商标、陈某的进账记录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能退回违法所得,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充抵罚金款项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款项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茂苏代理审判员 李为帆代理审判员 崔 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杜 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