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中法民二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雄坤与韶关市通九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雄坤,韶关市通九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中法民二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雄坤,男,汉族,1976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文,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通九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懿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捷,广东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雄坤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通九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与李雄坤签订编号为0006254《韶关市通九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协议》,约定:客户李雄坤,品牌东风日产,型号新轩逸1.8BU尊尚版,车身颜色黑,数量1台,预提车时间2014年12月17日,预收车款5000元,现金购买一次付清,代收代支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上牌入户费,代办保险(包括交通强制险、商业全车险),精品加装(包括日产防爆膜、原厂地毯、方向锁、挡泥板、底盘防锈、颈枕、发动机下护板、备注:导航大屏),总计金额164000元包牌包精。合同签订后,李雄坤将购车预付款5000元交付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2014年11月11日,李雄坤预定的东风日产新轩逸1.8BU尊尚版轿车到达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车辆型号为DFL7181VAK2,车辆车架号为LGBH53E02EY036983,选装码为BU1。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自行对车辆进行了检验,并通知李雄坤到场验车。李雄坤验车后在东风日产交车确认表上确认无误后签名,并将购车余款159000元支付给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依据《韶关市通九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协议》的约定,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为李雄坤办理了机动车辆保险及机动车强制险手续,支付了机动车辆保险费5979元、机动车强制险保险费950元、代收车船税70元,并出具了138000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4年11月13日,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向韶关市国家税务局交纳了东风日产牌DFL7181VAK2车辆购置税12200元,包牌入户。2014年11月19日,李雄坤到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提取车辆并在东风日产通九州专营店交车确认表上签名确认,预约了首次车辆保养时间,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为李雄坤填写了东风日产新车主信息表。2014年11月21日及2014年11月24日,李雄坤致电东风日产汽车销售总部确认其所购买的东风日产新轩逸轿车属豪华版,而非尊享版,遂产生质疑。2014年12月7日,李雄坤将所购车辆开至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首次保养。李雄坤认为其所需购买的车辆应为东风日产新轩逸尊享版轿车,而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出售给其的是东风日产新轩逸豪华版轿车,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因协议不成,李维坤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李雄坤、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于2014年11月2日签订的《韶关市通九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协议》;2、李雄坤于判决生效后7天内将其购买的东风日产新轩逸豪华版轿车退还给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3、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李雄坤购车款164000元(包含购置税12200元、配送精品服务费6801元、机动车辆保险费5979元、机动车辆强制险950元、车船税70元);4、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按三倍赔偿李雄坤购车款328000元;5、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负担案件诉讼费用。另查明: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东风日产品牌汽车及汽车配件,二手车;提供代办机动车入户手续服务;汽车租赁服务;二类机动车维修;代理机动车辆险。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东风日产轩逸品牌汽车规格配备表的宣传资料载明:车型及名称为1.8XL豪华版东风日产新轩逸轿车无5.8英寸多功能液晶显示屏、无三色显距倒车影像监视系统、无NAVI卫星导航系统,但可选装NAVI卫星导航系统(包括5.8英寸多功能液晶显示屏、三色显距倒车影像监视系统,取消倒车雷达),车型及名称为1.8XV尊享版东风日产新轩逸轿车标准装备带有5.8英寸多功能液晶显示屏、三色显距倒车影像监视系统、NAVI卫星导航系统。李雄坤支付的164000元购车款包括净车价138000元、配送精品服务费6801元、车辆购置税12200元、机动车辆保险费5979元、机动车辆强制险950元、车船税70元。在一审庭审中,李雄坤表示其欲购买的汽车为东风日产新轩逸尊享版轿车,与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韶关市通九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协议》中约定车辆型号为新轩逸1.8BU尊尚版,其以为该型号即是东风日产新轩逸尊享版轿车的车辆型号,后发现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出售给其的车辆型号为东风日产新轩逸豪华版轿车,认为韶关市通九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利用自身汽车专业知识的优势,存在消费欺诈的行为。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则表示李雄坤在其公司汽车专营店内看中的是东风日产新轩逸1.6XZ豪华版轿车,在试驾过程中李雄坤认为该车辆动力不够,则要求改换购买东风日产新轩逸1.8XZ豪华版轿车,并要求将车辆内的倒车雷达系统改装为NAVI卫星导航系统(包括5.8英寸多功能液晶显示屏、三色显距倒车影像监视系统),根据李雄坤的要求,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与李雄坤签订的《韶关市通九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协议》中约定车辆型号为新轩逸1.8BU尊尚版,并在协议书中备注导航大屏,新轩逸1.8BU尊尚版轿车是东风日产新轩逸1.8XZ豪华版轿车改装NAVI卫星导航系统后,公司对外出售该款车辆的型号名称,并非李雄坤认为的东风日产新轩逸尊享版轿车。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并表示公司从未引进过东风日产新轩逸尊享版轿车予以出售,且东风日产新轩逸尊享版轿车与李雄坤购买的东风日产新轩逸1.8BU尊尚版轿车在外观及价格方面均有差异。原审法院认为:李雄坤因生活消费所需到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处选购车辆,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雄坤诉称其欲购买的车辆为东风日产新轩逸尊享版轿车,与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中约定购买的车辆型号新轩逸1.8BU尊尚版是同一型号,后发现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出售给其的车辆型号为东风日产新轩逸豪华版轿车,认为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利用自身汽车专业知识的优势,存在消费欺诈的行为。李雄坤购买车辆等大宗商品理应事先对欲购买的商品进行初步了解,从李雄坤提供的轩逸汽车宣传册(规格配备表)的证据上可见车型及名称为1.8XL豪华版东风日产新轩逸轿车是无5.8英寸多功能液晶显示屏、无三色显距倒车影像监视系统、无NAVI卫星导航系统配置的,但可选装NAVI卫星导航系统(包括5.8英寸多功能液晶显示屏、三色显距倒车影像监视系统,取消倒车雷达)配置,而车型及名称为1.8XV尊享版东风日产新轩逸轿车标准装备带有5.8英寸多功能液晶显示屏、三色显距倒车影像监视系统、NAVI卫星导航系统配置,如按李雄坤所述其欲购买的车辆型号为东风日产新轩逸尊享版轿车,在该型号车辆上已经装备有5.8英寸多功能液晶显示屏、三色显距倒车影像监视系统、NAVI卫星导航系统配置,无需再与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在签订销售协议中特别备注导航大屏,另行出钱再进行改装,且李雄坤并无证据证明其向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明确表示其欲购买的车辆型号为东风日产新轩逸尊享版轿车,李雄坤所述与事实不相符,可信度不高,应不予认可,据此,李雄坤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根据李雄坤的要求,双方签订的《韶关市通九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协议》中约定的销售车辆型号为新轩逸1.8BU尊尚版,并在协议书中备注导航大屏,是因为新轩逸1.8BU尊尚版轿车是东风日产新轩逸1.8XZ豪华版轿车改装NAVI卫星导航系统后,公司对外销售该款车辆的型号名称,故在李雄坤应付的净车款的基础上加收了6801元的配送精品服务费,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已按销售协议全面履行义务的抗辩意见,其所述与事实相符,李雄坤支付了全额购车款后,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活动过程中按销售协议的约定向李雄坤交付了销售车辆及车辆加装配置,为李雄坤办理了购买车辆保险及车辆入户手续,全面履行了销售协议约定的义务,且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向李雄坤出售的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品牌、型号、生产厂家、车辆规格及配置,不存在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消费欺诈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欺诈的相关规定,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的抗辩意见,理由充分,应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判决:驳回李雄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80元,由李雄坤负担。李雄坤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消费欺诈是不争的事实。李雄坤与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在无现车的状况下,依据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提供《东风日产新轩逸经销宣传手册》标明的内容,来确定签订《韶关市通九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协议》。依照该宣传手册标注的SYLPHY轩逸1.8排量的车型及名称,只有三个汽车产品名称:舒适版、豪华版和尊享版。然而,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利用其自身汽车专业知识优势,混水摸鱼,以不存在的汽车产品尊尚版来充当尊享版产品,并以相似文字的假冒产品尊尚版与李雄坤签订上述汽车买卖合同。众所周知,汽车属于公共安全领域的高危产品(商品),汽车产品名称又是生产企业据以立项、审批后,方可进行生产,并通过产品质量验收后出厂,继而进入市场流通;而汽车产品名称的确立,是便于法定机关和市场消费者对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的监督。可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却以SYLPHY轩逸1.8XL豪华版经过加装、改装navl卫星导航系统(包括5.8英寸多功能液晶显示屏、三色显距倒车影像监视系统)后,就可将SYLPHY轩逸1.8XL豪华版产品改称为尊尚版产品。更何况,李雄坤于2014年11月21至22日致电该东风日产总部,并将该车相关信息提供给该部进行咨询。2014年11月24日,该总部电复:东风日产该系列没有尊尚版的型号汽车产品(有电话通讯记录和录音为证)。很显然,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的此行为,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最高院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强制性规定,其所称尊尚版汽车产品,依法属于伪劣产品或不合格产品。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明显就是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规定,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应按三倍赔偿李雄坤购车款328000元。请求二审法院:1、判决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李雄坤与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于2014年11月2日签订的《销售协议》;3、李雄坤于判决生效7天内将其所购的东风日产新雅轩豪华版轿车退还给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4、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7日内退还李雄坤购车款164000元(其中:购置税12200元、服务费(精品)6801元、机动车辆保险费5979元、机动车辆强制险950元、车船税70元);5、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按三倍赔偿李雄坤购车款328000元;6、由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负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4年11月2日,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与李雄坤根据李雄坤的要求签订了编号为0006254《韶关市通九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协议》约定:客户李雄坤,品牌是东风日产,型号为新轩逸1.8BU尊尚版,车身颜色黑,数量l台,预提车时间2014年12月17日,预收车款5000元,现金购买一次付清,代收代支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上牌入户费,代办保险(包括交通强制险、商业全车险),精品加装(包括日产防爆膜、原厂地毯、方向锁、挡泥板、地盘防锈、颈枕、发动机下护板、备注:导航大屏),总计金额164000元包牌包精。合同签订后,李雄坤就预付了车款5000元,新车到了之后,李雄坤验车后支付了购车余款l59000元。2014年11月19日,李雄坤应约到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处经再次验车后确认无异将车提走并办理交车手续。2014年12月7日李雄坤按期将车送到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处进行首次保养。本案中,李雄坤对双方签订的《韶关市通九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协议》始终确认李雄坤从来没有提过其要购买的汽车为东风日产新轩逸1.8BY尊享版轿车,在履行中也从来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一直使用至今。原审法院在查明以上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驳回李雄坤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可见李雄坤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出售汽车给李雄坤是否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李雄坤认为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消费欺诈行为的理由是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将李雄坤订购的1.8轩逸尊享版汽车交付给李雄坤,而是交付改装过的1.8豪华版汽车。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在销售协议中明确注明李雄坤购买的是1.8BU尊尚版而非1.8尊享版。李雄坤称是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该版车型与尊享版一样,但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予以否认,而李雄坤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本院对李雄坤所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予采信。其次,李雄坤是到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了解过销售的轩逸系列车型,特别是李雄坤称其购买的是尊享版。李雄坤应当知道1.8轩逸尊享版与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所称的尊尚版或者宣传册上的1.8豪华版在配置上的明显区别,如1.8豪华版无5.8英寸多功能液晶显示屏、无三色显距倒车影像监视系统、无NAVI卫星导航系统,而1.8尊享版配置有上述设备,再者两款车在价格上有较大价差。但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交付车辆给李雄坤,是经过李雄通确认后才交付车辆的。李雄坤称其不知情,显然不能令人信服。综上,本院对李雄坤主张通九州汽车销售公司出售汽车给李雄坤存在消费欺诈的事实不予确认,而李雄坤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李雄坤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680元,由上诉人李雄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危 晖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叶金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倍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