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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