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