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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白现准与吕润红、程嘉琳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现准,吕润红,程嘉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管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白现准,女,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朝许,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润红,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葛晓波、白晗,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嘉琳,女,199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葛晓波、白晗,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现准诉被告吕润红、程嘉琳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白现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朝许、被告吕润红、程嘉琳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婆媳、祖孙关系。2014年2月17日凌晨,原告儿子程雪岭在办公室内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跳骤停。原告答应帮助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吕润红于2月17日当日向原告出具了证明,保证在程雪岭的工伤赔偿事宜处理完毕后,从应得赔偿金中支付一半给原告。双方达成协议后,在原告的努力下,程雪岭的死亡于2014年6月16日被认定为工伤。后程雪岭所在单位申请及核发工伤赔偿金共计561411元,扣除被告所在单位垫付的丧葬费3万元,剩余工伤赔偿金共计52万元。另外,程雪岭所在单位支付的3万元丧葬费在办完丧葬事宜后还还余5400元。后被告吕润红拒绝按协议分配工伤赔偿金及丧葬费。因双方协商未果,现赔偿金仍存放于程雪岭所在单位。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有的财产525400元(原告应分得其应有的三分之一及被告吕润红应得部分的一半)。两被告辩称,首先,原、被告亲属程雪岭因工死亡的赔偿金不在被告的实际控制下,吕润红、程嘉琳不应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2014年2月17日的证明是原告逼迫被告吕润红出具的,不是被告吕润红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作为赔偿金分割的依据。第三,程雪岭的工资收入是被告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程雪岭的去世给被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困难,被告应当多分程雪岭的工伤死亡赔偿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亲属程雪岭原系郑州中汇传媒有限公司职员。2014年2月17日凌晨,程雪岭在其办公室内因呼吸心跳骤停。后程雪岭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赔偿金561411元。该款项由程雪岭生前所在单位郑州中汇传媒有限公司保存。因被告吕润红在办理程雪岭的丧事时从该公司借款30000元,该561411元被郑州中汇传媒有限公司扣除前期垫付费用后剩余520000元,因原、被告达不成一致的分割意见,由公司保存至今。程雪岭死亡后,被告吕润红曾向原告出具落款日期为2014年2月17日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白现准为儿子的事整天东奔西忙、跑材料,等程雪岭的事处理之后,从赔偿金中支付一半给白现准。2014年11月18日,被告吕润红向郑州中汇传媒有限公司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收到中汇传媒有限公司现金叁万元整,用于丈夫程雪岭火化费用,待程雪岭工伤赔偿金支付后,该费用从丧葬费中扣除,不足部分各承担一半,如有剩余,吕润红与白现准各分一半。11月26日,被告吕润红又向郑州中汇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中汇传媒有限公司丧葬费用余款5240元,此项��用由本人全部承担”。另查明,被告吕润红与程雪岭于1997年4月登记结婚,1998年9月生育被告程嘉琳。除原、被告外,程雪岭现无其他继承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明》、《借条》、《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其亲属程雪岭死亡后获得的工亡赔偿金系国家对死亡职工近亲属的补助,应当归原、被告所有。原告现要求分割其与两被告共同所有的剩余赔偿金5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虽然被告吕润红对其出具的《证明》中所载明的“从赔偿金中支付一半给白现准”的内容不予认可,但其于2014年11月18日向郑州中汇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中表明如果程雪岭的工亡赔偿金有剩余,其与原告白现准各分一半。故被告吕润红的该意见应视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现要求被告吕润红将其应得赔偿金的一半分给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要求分割的5240元丧葬费仍然存在,故原、被告只应分割现存的赔偿金520000元,原、被告应各分得赔偿金的三分之一。由于被告吕润红同意将其应得的三分之一赔偿金的一半再分给原告,故原告共应分得赔偿金的二分之一,被告吕润红应分得六分之一,被告程嘉琳应分得三分之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亲属程雪岭死亡后留存于郑州中汇传媒有限公司的赔偿金520000元,原告白现准应分得260000元,被告吕润红应分得86667元,被告程嘉琳应分得173333元。案件受理费9054元,由原告白现准负担4527元,被告吕润红负担1509元,被告程嘉琳负担30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人民陪审员  高福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