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查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明刑初字第0013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查某,无业。2015年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释放。2015年5月22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某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查某在本市池河大道“观城网吧”内上网之际,盗窃该网吧台式电脑“金士顿”牌8G内存条2个、“技嘉牌P61-S3”主板2个、“I33220”牌中央处理器2个、“索泰牌GTX650-1GD5”显卡2个、“金河田传奇2.31版”电源1个。同年1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查某在该网吧内盗窃前述品牌内存条7个、显卡3个。同年1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查某在该网吧内正实施盗窃时被明光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606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查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某来到本市“观城国际”小区“观城大玩家网吧”,趁上网之际,盗取了该网吧台式电脑“金士顿”牌8G内存条2个、“技嘉”牌P61-S3主板2个、“I33220”型中央处理器2个、“索泰”牌GTX650-1GD5显卡2个、“金河田”牌电源1个。2015年1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查某再次来到“观城大玩家网吧”,趁上网之际,盗取了该网吧台式电脑“金士顿”牌8G内存条7个、“索泰”牌GTX650-1GD5显卡3个。2015年1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查某又来到“观城大玩家网吧”,在该网吧内实施盗窃时被明光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606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大部分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查某的亲属为其向被害人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查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现场监控视频;书证: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被害人白某的陈述;证人朱某、郭某的证言;被告人查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0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查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判决如下:被告人查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查某曾被先行羁押,折抵刑期十二日,即被告人查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