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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执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福喜与岳德仁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喜,岳德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1016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喜。被执行人岳德仁。申请执行人王福喜与被执行人岳德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宽民一初字第02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德仁在东院墙外修一条2米宽的道路(道路的起点为岳德仁家东院墙外公路口处,中经岳德仁依山体修的菜窖后,至王福喜自留山上),要求该道路平整,适于通行。现该路段已施工完毕,经申请执行人王福喜验收,达到标准,此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宽民一初字第024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泽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 杨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