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魏华林与王洪香、兰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香,兰永福,魏华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香。委托代理人官胜,系青岛城阳春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尹学武。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永福,系王洪香丈夫。委托代理人官胜,系青岛城阳春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华林。委托代理人徐贤娟,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江,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洪香、兰永福因与被上诉人魏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金鳌代理审判员 曲 波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彭晓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