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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魏华林与王洪香、兰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香,兰永福,魏华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香。委托代理人官胜,系青岛城阳春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尹学武。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永福,系王洪香丈夫。委托代理人官胜,系青岛城阳春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华林。委托代理人徐贤娟,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江,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洪香、兰永福因与被上诉人魏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金鳌代理审判员  曲 波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彭晓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