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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7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贾伯余与赵凤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伯余,赵凤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7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伯余,男,1946年12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兰,女,1963年3月9日出生。上诉人贾伯余因与被上诉人赵凤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黎担任审判长,法官肖斌、杨扬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凤兰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3月至5月期间,贾伯余承接赵凤兰位于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后栗园村的房屋建筑工程,赵凤兰为其做小工,日工资120元,共计45天;晚上赵凤兰为其看护施工设备,按日工资60元计算,共计54天,两项合计贾伯余应支付赵凤兰工资9900元。贾伯余在一审中答辩称:贾伯余未雇佣赵凤兰做工,因为贾伯余没有在为其建房过程中获得利润;看护施工设备是其应该做的,贾伯余没有与其商议报酬;不同意赵凤兰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始,贾伯余为赵凤兰建房,在此期间,赵凤兰为贾伯余做小工,日工资120元。一审审理中,赵凤兰向法院提供贾伯余记载的考勤簿2页,双方认可,考勤簿中的“赵凤兰”为赵凤兰本人,分别记载了赵凤兰于3月、4月、5月期间的出勤情况,经核对,对应日下记载的考勤日为45日,贾伯余辩称,考勤簿中的“×”为赵凤兰未出勤日,但其未能对考勤簿中的类似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赵凤兰、贾伯余之间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明确,赵凤兰依约提供了劳务,贾伯余应履行支付劳务费的合同义务,故赵凤兰要求贾伯余支付劳务费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赵凤兰提供的贾伯余记载的考勤簿可以证实,赵凤兰的出勤日应为45日,贾伯余应按日工资120元向赵凤兰支付工资;因贾伯余对考勤簿中“×”的解释相互矛盾,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赵凤兰未向法院提供要求贾伯余支付其夜间看护施工设备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据,法院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贾伯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凤兰工资五千四百元。二、驳回赵凤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贾伯余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贾伯余与赵凤兰之间并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赵凤兰将建房工程发包给贾伯余施工,双方之间是施工合同关系,并非劳务合同关系。贾伯余并未雇佣赵凤兰干小工,赵凤兰在贾伯余为其建房期间自行弄旧砖,是为施工方提供施工材料,且经相关部门鉴定该行为不在施工款中。赵凤兰将工程发包给贾伯余,其应提供能用的施工材料,其自行弄旧砖的行为与贾伯余无关。因此贾伯余不应支付赵凤兰劳务费。原审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判决贾伯余给付赵凤兰劳务费是错误的。赵凤兰服从一审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在审理中,贾伯余认可雇佣赵凤兰的事实,但双方对于赵凤兰的出勤天数存在分歧。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考勤簿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于存在劳务雇佣关系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于赵凤兰的出勤天数各执一词,且均提供了证据予以证实,但鉴于本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均没有足够依据否定对方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在此种情况下一审法院考虑到贾伯余所承建的房屋为赵凤兰自家的正房及厢房,而赵凤兰受贾伯余雇佣从事杂工工作,正常施工的情况下赵凤兰均应出勤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并结合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采信赵凤兰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贾伯余上诉称赵凤兰实际出工天数为39天,虽提供了考勤统计表予以证实,但鉴于其未能对考勤簿中的相关记录情况作出合理解释,本院难以采信。综上,贾伯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贾伯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贾伯余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黎代理审判员  肖斌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