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葛西河与任宝、唐运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西河,任宝,唐运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58号原告:葛西河,男,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宝,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唐运全,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85-1号公建,组织机构代码05112975-2。负责人:吕文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佐镇,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西河与被告任宝、唐运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运全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海撤回对被告唐运全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