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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德俊与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国荣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德俊,王国荣,林心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俊。原审被告王国荣,成年。原审被告林心林,成年。上诉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德俊及原审被告王国荣、林心林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4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与营业地均在南昌市西湖区,故本案应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刘德俊在荥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因承包荥阳市清华大溪地住宅土方工程,三被告欠付其工程款134万元,有三被告出具欠条为凭,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荥阳市人民法院辖区,荥阳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