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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郭隆彬与孙晓强民间借贷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隆彬,孙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郭隆彬,男。被执行人孙晓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隆彬与被执行人孙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敦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