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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执第0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孔祥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飞,宁平,郑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第00071-2号申请执行人:孔祥飞。被执行人:宁平。被执行人:郑道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23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平、郑道荣立即偿还欠孔祥飞的货款及利息等款项,但被执行人宁平、郑道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平名下的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1506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正海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代理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夏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