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含民一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尚昌和与裴善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昌和,裴善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568号原告:尚昌和,男,194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裴善好,男,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昌和诉被告裴善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昌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昌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耕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