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闫明汉、周道惠与被告南阳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狄XX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明汉,周道惠,南阳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狄XX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58号原告闫明汉。原告周道惠。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顺,河南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保华,公司经理。被告狄XX,女。委托代理人段荣庆,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明汉、周道惠与被告南阳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狄XX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闫明汉、周道惠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明汉、周道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 判 长 任传龙审 判 员 杨 杰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妍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