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郑凤娥与宜昌五洲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490号原告郑凤娥,无业。被告宜昌五洲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01号。法定代表人陈绍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郑凤娥与被告宜昌五洲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人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丹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凤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五洲人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凤娥诉称,2014年11月24日,郑凤娥面试合格,于同年11月26日进入五洲人才公司上班,直至2015年1月26日离职。郑凤娥在五洲人才公司上班期间,五洲人才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五洲人才公司支付郑凤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00元;2、五洲人才公司为郑凤娥补办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的社会保险。被告五洲人才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郑凤娥诉称于2014年11月经过招聘面试进入五洲人才公司担任文员一职,后于2015年1月自动离职。为证明其诉称内容,郑凤娥提交了QQ聊天记录、QQ邮箱发送邮件的记录,邮件内容为“2015届高本毕业生试卷打印及抄写要求”以及“国家开放大学成人教育招生免试入学,包毕业取证”等。诉称工资发放为现金形式,发放时未签字,公司未发放工作服,亦未作考勤记录,故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与五洲人才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2015年2月12日,郑凤娥向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的事项与向本院主张的事项相同。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宜西劳人仲不字第08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郑凤娥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2015)西劳人仲不字第08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QQ聊天记录、QQ邮箱发送邮件记录、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郑凤娥主张与五洲人才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应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实,现郑凤娥仅提交QQ聊天记录以及QQ邮箱发送记录,并不足以证实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凤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凤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程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高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