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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15宁执233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立明,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233号申请人谷立明,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蒋宝林,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谷立明与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375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谷立明工程款87370元,如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不给付工程款,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自2013年12月2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84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992元,其余992元由被告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交付全部款项,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宁民初字第3758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