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建权诉王军、白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权,王军,白可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426号原告杨建权(又名杨翔),男,应县金城镇人。被告王军,男,应县金城镇人。被告白可英,女,应县金城镇人,系被告王军妻子。原告杨建权诉被告王军、白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军、白可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短缺,于2012年1月18日、2012年1月19日、2013年10月9日、2013年10月28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0元、400000元、100000元、600000元,月利息均约定为0.025元。借款后,二被告只结过部分利息,现在二被告已多月未结息,且一直躲着不见原告。无奈,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军、白可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2012年1月29日被告王军、白可英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0元、400000元,2013年10月9日、2013年10月28日被告王军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600000元,月利率均约定为25‰,并立借条4支。借款后,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7月底。2014年7月底后的利息及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至今未付。遂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借条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5‰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应按20‰予以计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军、白可英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杨建权借款本金6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4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王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杨建权借款本金7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4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未给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已交500元,缓交16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郁尚国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任芳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