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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保字第3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康程与李铨、李新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程,李铨,李新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30014号原告康程,男。委托代理人刘忠志,系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元涛,系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铨,男。被告李新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程诉被告李铨、李新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程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铨、李新武账户内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高宇清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嘉峪关东路495号2单元7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1752**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康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铨、李新武账户内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担保人高宇清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嘉峪关东路495号2单元7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1752**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克斌审 判 员  解 莉人民陪审员  王梅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永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