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谈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谈小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593号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宝桐路1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证:66088635-3。法定代表人罗茂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丽英,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小燕,女,汉族,1982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谈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真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