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朱峰、肖晶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朱峰,肖晶晶,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9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4层。负责人孙炳章,行长。被告朱峰,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肖晶晶,女,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许世坛。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朱峰、肖晶晶、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三被告名下价值1692724.02元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朱峰、肖晶晶、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92724.02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