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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科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卿光宇、杨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科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卿光宇,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160-1号申请人成都市科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委托代理人郝贵茹,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卿光宇,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杨艳,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赵世明,男,194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申请人成都市科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卿光宇、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市科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319297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卿光宇、杨艳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卿光宇有车牌号为川A*****号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赵世明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申请人成都市科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158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319297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卿光宇、杨艳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赵世明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卿光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担保人赵世明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向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