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莲与周惠君、徐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惠君,徐莲,徐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惠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莲。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寅。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在泰兴市国庆西路57号。法定代表人钱俊,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在南京市洪武路137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森,总经理。上诉人周惠君因与被上诉人徐莲、原审被告徐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惠君以其与被上诉人徐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惠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惠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元,依法减半收取569元,由上诉人周惠君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冰代理审判员 柏鸣代理审判员 韩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任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