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柏贵杨与都江堰市林业局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贵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崇州行初字第10号起诉人柏贵杨本院收到起诉人柏贵杨诉都江堰市林业局的起诉状,请求判令:1、都江堰市林业局对双岩凹林地10亩、宋家坪林地3亩、罗家屋基林地15亩颁发《林权证》;2、都江堰市林业局行政不作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柏贵杨要求都江堰市林业局对双岩凹林地10亩、宋家坪林地3亩、罗家屋基林地15亩颁发《林权证》和要求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3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柏贵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琬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