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温文燕与温成照、江小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文燕,温成照,江小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798号原告:温文燕,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温成照,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江小环,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文燕与被告温成照、江小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文燕于2015年5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文燕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文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由原告温文燕负担。审判员 满华英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雪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