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小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朴明珠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朴明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小字第220号原告沈阳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蒸云,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丽君系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朴明珠,女.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朴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天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褚振丰审 判 员 谭照煦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