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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花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287号原告:花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夏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振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