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花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287号原告:花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夏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振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