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翁亚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翁亚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928号原告陈建华,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沈光华、许世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亚贺,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原告陈建华诉被告翁亚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华的委托代理人许世鸿、被告翁亚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华诉称,被告向原告进购模板,原告已向被告供应了相应的模板,被告未支付相应的款项。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模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423000元,被告于2014年10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由原告收执。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偿还,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423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翁亚贺辩称,被告与原告是二十几年的朋友,欠条是被告所签,但是原告利用朋友关系骗被告签的。欠条上的欠款,其中差不多一半是被告所欠,但另一半款项是原告雇请被告去杭州卖模板,被别人欠了二十几万元,不是被告向原告购买模板,写欠条时原告说先写,到还钱时会予以扣减,且这几年被告有陆续还一些欠款,被告不是不还,是不应还这么多。原告陈建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欠条1张,拟证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423000元的事实。被告翁亚贺的质证意见:无异议,是被告写的。被告翁亚贺没有证据提交。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欠条,经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对该张欠条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审理情况,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十几年前,被告翁亚贺向原告陈建华购买模板,大约在2002年,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翁亚贺出具欠条交原告陈建华,经多次转条,2014年10月25日,被告翁亚贺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陈建华收执,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陈建华模板款肆拾贰万叁仟元正。欠款人翁亚贺2014.10.25。”之后被告翁亚贺未还款。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华与被告翁亚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翁亚贺作为买受人,已确认了债务,应依约履行偿还货款的义务而未履行,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陈建华要求被告翁亚贺偿还尚欠货款423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翁亚贺关于其是被原告陈建华利用朋友关系所骗才写下欠条、其中有一半的款项是原告陈建华雇请其卖模板、其他购买人所欠、不应由其承担,以及有陆续还款的辩解,原告陈建华不予承认,被告翁亚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上述辩解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翁亚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陈建华的货款423000元,并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45元,减半收取3822.5元,由被告翁亚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瑞娟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