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曹善旭与黄仁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善旭,黄仁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曹善旭。被执行人黄仁浦。曹善旭与黄仁浦非法拘禁罪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刑初字第9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仁浦银行存款人民币49687.1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用以履行本案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鹏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