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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曹善旭与黄仁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善旭,黄仁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曹善旭。被执行人黄仁浦。曹善旭与黄仁浦非法拘禁罪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刑初字第9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仁浦银行存款人民币49687.1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用以履行本案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鹏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