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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武汉中金万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张慧凌、柯智强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中金万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慧凌,柯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47号提请人:天津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81号。申请人:武汉中金万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716号华乐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有纲。委托代理人:王涛,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慧凌。被申请人:柯智强。担保人:武汉商贸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127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提请人天津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武汉中金万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仲裁被申请人张慧凌、柯智强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仲裁申请人武汉中金万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15年5月26日提请本院对仲裁被申请人张慧凌、柯智强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武汉商贸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中金万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慧凌、柯智强银行存款30,5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武汉商贸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鲁台甘露山的房产。三、查封担保人武汉商贸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鲁台甘露山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斌审判员  李钢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