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郭培淦诉湖北流昶公司申请诉中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培淦,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860号原告郭培淦委托代理人但加强,律师。被告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北麻城中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程委托代理人沈金辉,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培淦诉被告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培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与诉讼标的(109.173669万元)相应的财产或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郭培淦自愿以其位于武穴市栖贤路137号1幢602商品房一套、案外人吴国利、郭小红自愿以二人共有的位于武穴办事处后坝街佳佳大厦北单元六楼南套商品房一套、案外人胡卫兵、郭慧芳自愿以二人共有的位于武穴办事处科技街武轮公寓A幢二单元三楼3-1商品房一套共同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与诉讼标的(109.173669万元)相应的财产及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郭培淦位于武穴市栖贤路137号1幢602商品房一套。三、查封、扣押担保人吴国利、郭小红共有的位于武穴办事处后坝街佳佳大厦北单元六楼南套商品房一套。四、查封、扣押担保人胡卫兵、郭慧芳共有的位于武穴办事处科技街武轮公寓A幢二单元三楼3-1商品房一套。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及损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雷锦锋审 判 员 屈 剑人民陪审员 范德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正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