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终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双威广昊房地产(江阴)有限公司、刘芳声等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双威广昊房地产(江阴)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刘芳声,刘阿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0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双威广昊房地产(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通江北路555号2幢1062室。法定代表人李宋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莹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中路127号。负责人朱勤,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芳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阿桃。上诉人双威广昊房地产(江阴)有限公司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馨叶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代理审判员 张 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晴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