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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2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施固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施固伯科技有限公司,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0149号原告北京施固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1号院1号楼3层2单元301(住宅)。法定代表人崔晓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宗志,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号。法定代表人褚波,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施固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施固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施固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施固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施固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新桥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