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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3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广涛与邰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涛,邰军,闫瑞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278号原告刘广涛,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邰军,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被告闫瑞山,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涛与被告邰军、闫瑞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广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涛撤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臧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