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立闯与王慧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闯,王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402号原告:李立闯。委托代理人:齐丽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本院受理原告李立闯诉被告王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地为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87号231室,不属于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提供的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被告不在沈河区居住,故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慧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东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付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