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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立闯与王慧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闯,王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402号原告:李立闯。委托代理人:齐丽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本院受理原告李立闯诉被告王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地为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87号231室,不属于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提供的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被告不在沈河区居住,故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慧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东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付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