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一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宏波放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宏波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一终字第53号原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宏波,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原揭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7日因吸毒成瘾被丰顺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宏波犯放火罪,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宏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被告人黄宏波认为被其叔父黄某甲看不起及说坏话,故怀恨在心,萌发报复念头。2014年7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宏波窜到揭阳市揭东区黄某甲住宅旁,用携带的汽油将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1辆海马牌小轿车(车牌号码粤BL****,价值人民币52000元)点燃,致该车被烧毁,危害公共安全。对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黄宏波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宏波的身份证实材料,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及公安机关的案件综合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黄宏波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放火的方法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黄宏波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黄宏波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宏波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黄宏波上诉称,他是被强制戒毒期间通过其表兄向派出所报案,才被带到看守所立案侦查的,有自首情节;本案被害人有过错;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黄宏波的上诉意见,经查,1、立案决定书显示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于2014年7月15日在接到被害人黄某甲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黄某甲的陈述中也提到黄宏波是实施该案的怀疑对象。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也证实经排查走访,发现黄宏波在2014年8月15日晚在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金湖村出租屋吸食冰毒时被丰顺县公安机关抓获,并于2014年11月17日对黄宏波刑事拘留。2、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经查只有黄宏波一人的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因此,黄宏波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宏波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放火的方法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黄宏波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黄宏波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黄宏波请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东雄审 判 员 杨树城代理审判员 黄桥镇二○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许伟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注微信公众号“”